员工因公司克扣工资导致离职,仍应补发年终奖案例解析
案例背景 白山公司规定,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70%,剩余30%作为年终奖在年底发放。但如果员工中途离职,则不再发放当年的年终奖。2022年11月,徐林以白山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9月、10月的基本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白山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
案例背景
白山公司规定,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70%,剩余30%作为年终奖在年底发放。但如果员工中途离职,则不再发放当年的年终奖。2022年11月,徐林以白山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9月、10月的基本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白山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。
公司立场与争议
白山公司辩称,徐林在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的绩效工资确实有30%未予发放,但根据公司规定,这部分金额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。由于徐林于2022年11月29日主动提出离职,按照公司规定,不应再支付其绩效工资差额。
法院审理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,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,白山公司已向徐林支付了70%的绩效工资。尽管白山公司因徐林提前离职而无需支付剩余30%的绩效工资,但由于徐林系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辞职,并非其个人原因离职,因此徐林有权要求白山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。最终,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律依据解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” 实践中,部分企业基于降低用工成本、保持员工稳定等因素,规定部分工资或年终奖于每年年底发放。如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,则不再发放。但在提醒用人单位时,若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(如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、未缴纳社保被追责提出离职,或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等),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差额或折算部分年终奖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来源:北京海淀法院